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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由于这一特点只在大陆法系国家中存在,英美法系国家中都不存在,只具有特殊性,不具有普遍性。
比如,K的房东格鲁巴赫太太对K的逮捕,明确表示,说起这种逮捕—它倒使我觉得有点深奥……它使我觉得有点玄,这种感觉,我懂不了,不过,好在我也不必去懂它。但社会整体有序时,此通常个别。
[21]已有的文学评论和法学探讨,常提到这点。卡夫卡指出,作为行规,法院存在等级,除了法律明确规定,下级总是不明上级的办案细节过程,各自权限清晰,仿佛下级只能猜想上级来摸索自己的工作目标。[27]Patrick J. Glen, The Deconstruction and Reification of Law in Franz Kafuka BEFORE THE LAW and the TRIAL, Southern California Interdisciplinary Law Journal, vol. 17,2007,pp. 26-27. [28]参见前注[13],Douglas E. Litowitz文。曾艳兵:法门内外—论卡夫卡的《诉讼》,《湘潭大学学报》2004年第5期。卡夫卡的法制文学,相对其他大多数作家以法律活动为题材的文学,又一优点在于具体性描绘和一般性陈述相得益彰。
而一旦必须面对真实的法律,如涉讼或遭遇官方处罚,一个普通人则必会有所反应,其原有的法律态度也会发挥作用,和正式或法律人的法律态度相互交织、对抗,既有可能被后者征服,如信奉法律,也有可能强化自身,如质疑法律,或与后者互不认可。一个紧连一个,筑成活生生的一道墙。对待外国是这样,我们对待自己的历史也同样如此,充满了实用主义考虑。
因此,只以成文法典为法源这一历史现象,就不能认为是法学发展的规律。比如,在近代法国、德国法学的成长中,先后学习、继受了罗马法学。无论多么优秀的法律文明成果,以及法律文化遗产,我们首先要问一个姓资还是姓社的问题,看看其是否有违背马克思主义的地方。这里,任何法学的发展,都离不开对法典的注释这一点,具有历史的必然性,因此,它是法学发展的规律之一。
这七个方面之所以成为法学发展的规律,而不仅仅是现象或特征,是因为它们在新中国乃至世界各国法学发展中的出现带有必然性和普遍性。法学史 法学发展规律,就是在法学发展过程中,其所发生的各种本质的、必然的、普遍的联系。
为什么同样一种规律,在新中国法学发展中的表现,比在其他国家和地区显得更为极端呢?笔者以为,这主要与如下中国特定的社会历史背景紧密相连。在中国,法律虚无主义早在中国大一统的秦王朝时期就已经开始流行,延续了两千多年。比如,在整个19世纪以及20世纪前半叶,在法国、德国以及日本的法学发展中,判例法的作用不是很大,其原因就是法、德、日等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学不承认法官造法,这一点成为了大陆法系的特点之一。总之,本文总结的新中国法学发展的七个规律,具有必然性,即只要中国法学发展下去,它们就必然存在并发生作用。
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中国都是向外输出文明。(3)对本国历史上法学遗产的吸收。对本国历史上法学遗产的吸收。如中国古代一些比较优秀的法律文化遗产,如德主刑辅、宽严相济、尊老爱幼、恤贫怜疾、亲亲相隐等,并没有得到应有的肯定和尊重,而一些比较极端的、高压的刑事政策和理论,如法家的重刑理论重刑刑轻罪,轻罪不来,重罪不至等,因为符合左的指导政策而受到宣扬。
比如,新法学和法学家在起步时所经历的磨难,新中国比任何一个国家和地区以及任何一个时代都要严重。又如,新法学在诞生过程中会遭受挫折以及法学家经历坎坷、深受磨难之规律,在其他国家的法学发展中也不断发生、重复出现。
从清末中法、西法的体、用之争,刑讯逼供方式的要否废除,到民国时期对检察制度、律师辩护制度、陪审制度、巡回审判制度的存废之争,等等,都是上述心理障碍和思想疑虑的表现。(4)关注现实社会问题。
因此,尽管博洛尼亚注释法学派曾经盛极一时,但终于日趋衰微,为后来以联系意大利现实为研究宗旨的评论法学派所取代。当然,由于中国特殊的国情,这些规律在中国表现得更为经典上述规律不仅在新中国的法学发展中存在并发生着作用,在民国时期,以及在其他国家的法学发展中也都是存在并发生作用的。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中国都是向外输出文明。一般而言,规律虽然不是简单、直接地显现在事物的表面,但正因为它是事物之间的内在的本质联系,而且这种联系又不断重复出现,因此,我们通过若干角度,对其进行深入的分析、研究,就有可能对其获得一定的认识。在中国,法律虚无主义早在中国大一统的秦王朝时期就已经开始流行,延续了两千多年。
(2)对外国法学的移植。对外国法学的移植,新中国是特别的全面和彻底,延续的时间也很长。
比如,新法学和法学家在起步时所经历的磨难,新中国比任何一个国家和地区以及任何一个时代都要严重。第一,从现象和本质的关系入手。
这里,任何法学的发展,都离不开对法典的注释这一点,具有历史的必然性,因此,它是法学发展的规律之一。比如,11世纪在意大利博洛尼亚(Bologna)大学形成的以伊纳留斯(Irnerius,约1055-1130)为创始人的注释法学派,孜孜以求于注释罗马的国法大全,不关注社会现实,慢慢就脱离了意大利社会的实践。
(7)法学方法论的自觉。这些历史现象,反映出来的就是任何一国法学的发展,都必须向其他先进国家的法学学习,并移植其成果的本质,而这一本质,是可以通过对各个国家法学发展过程的分析,来予以认识、把握的。无论多么优秀的法律文明成果,以及法律文化遗产,我们首先要问一个姓资还是姓社的问题,看看其是否有违背马克思主义的地方。但由于这一特点只在大陆法系国家中存在,英美法系国家中都不存在,只具有特殊性,不具有普遍性。
第三,从特殊性和普遍性的关系入手。但是,这种不一样,并不能否定其规律性,而恰恰是法学发展之客观规律发生作用的生动性和多样性的表现。
美国法学的形成,借鉴吸收了英国的法学。为什么同样一种规律,在新中国法学发展中的表现,比在其他国家和地区显得更为极端呢?笔者以为,这主要与如下中国特定的社会历史背景紧密相连。
中国具有悠久的历史和辉煌的文明,自认为是世界的中心。比如,在整个19世纪以及20世纪前半叶,在法国、德国以及日本的法学发展中,判例法的作用不是很大,其原因就是法、德、日等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学不承认法官造法,这一点成为了大陆法系的特点之一。
如中国古代一些比较优秀的法律文化遗产,如德主刑辅、宽严相济、尊老爱幼、恤贫怜疾、亲亲相隐等,并没有得到应有的肯定和尊重,而一些比较极端的、高压的刑事政策和理论,如法家的重刑理论重刑刑轻罪,轻罪不来,重罪不至等,因为符合左的指导政策而受到宣扬。而在中国法学的发展中,也先后移植了日本、苏联、美国的法学。从现象与本质、偶然与必然、特殊与普遍等三个角度观察新中国法学的发展,存在着七大规律,即新法学确立过程的曲折性和反复性。(5)积极参与立法和司法改革。
1978年改革开放以后,中国社会进入了高速发展时期,到目前中国的GDP已经增长了60多倍,经济总量也已经超过日本,为世界第二。但是象注释法学派这样最后脱离社会实践的、唯文本是问的法典(法律)注释,则只具有偶然性。
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我们对历史上传承下来的法律文明成果,对中国古代法和法学的遗产,没有一个稳定的评价标准,完全以现实政治的需要来决定取舍。总之,本文总结的新中国法学发展的七个规律,具有必然性,即只要中国法学发展下去,它们就必然存在并发生作用。
(三)对待历史的实用主义。本文对新中国法学发展之规律,比在其他国家和地区更为突出甚至极端,以及造成这种突出和极端的背后的社会历史原因的揭示,在于说明:即使具有普适性的规律,在各个国家、各个地区乃至各个时代,其表现也是不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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